今天是 2024年10月05日 星期六 上午 09:15:1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贯彻《上海市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鼓励软件行业健康发展,激发软件企业研发以及用户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积极性,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和《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中“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中“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性能有较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支持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本办法支持以下领域:
(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核心软件;
(二)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等基础软件;
(三)研发设计、生产控制、工控安全等工业软件;
(四)金融、电信、能源、交通、水利、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国防科技等大型行业应用软件;
(五)信息安全产品软件;
(六)工具、测试等支撑类软件;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领域。
第六条(支持条件)
获得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软件产品首次发表的软件著作权,其产品性能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首版次软件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不低于50万元;
(三)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的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在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前3个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累计金额的20%;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软件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申报要求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并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验证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并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采取弄虚作假、伪造项目成果、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6日。
【财政政策】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 (沪经信规范[2020]1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贯彻《上海市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鼓励软件行业健康发展,激发软件企业研发以及用户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积极性,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和《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中“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中“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性能有较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支持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本办法支持以下领域:
(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核心软件;
(二)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等基础软件;
(三)研发设计、生产控制、工控安全等工业软件;
(四)金融、电信、能源、交通、水利、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国防科技等大型行业应用软件;
(五)信息安全产品软件;
(六)工具、测试等支撑类软件;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领域。
第六条(支持条件)
获得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软件产品首次发表的软件著作权,其产品性能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首版次软件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不低于50万元;
(三)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的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在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前3个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累计金额的20%;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软件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申报要求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并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验证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并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采取弄虚作假、伪造项目成果、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