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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基金”)的管理,提高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基金资金来源于新区财政当年预算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科技基金管理机构由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和操作机构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由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定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三)审议科技基金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执行报告;
(四)指导和监督科技基金的运作;
(五)审议政府主导项目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办是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科经委。基金办主要职责:
(一)编制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报批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三)会同区财政局编制科技基金预算支出计划,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四)编制科技基金及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报告,开展专项资金过程管理;
(五)对项目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复核;
(六)负责科技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操作机构是指从事具体专项资金操作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支出计划;
(二)编制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三)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四)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报批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五)负责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
(六)对违反本办法和资金使用约定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七)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安排科技基金年度预算资金;
(二)会同基金办编制科技基金预算支出计划。
第三章 支出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科技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二)配套支持重点科技项目;
(三)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
(四)支持企业研发(服务)机构的创新发展;
(五)支持科技与金融结合,优化科技金融环境;
(六)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七)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科技创新事项。
第九条 科技基金主要采取以下支出方式:
(一)无偿资助,即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包括在项目完成前根据资金计划事前补助、项目完成后根据规定给予事后补助,以及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提升研发能力、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经评审后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二)奖励资助;
(三)贷款贴息;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统一发布在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https://pdczkj.shcei.com.cn/web/)上。申报单位通过平台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操作机构按照本办法、专项资金操作细则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受理、初审、评审或审核等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基金办复核。基金办复核后报送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基金办将有关材料送交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政府主导项目等其他重大事项须与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会商一致后报送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核准后拨款。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享受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对科技基金预算及其执行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对科技基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办对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审核监督和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报告。
第十八条 操作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的项目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操作机构必须严格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信息。申报单位必须完整填报申报信息,申报信息不完整的,操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真实填报申报信息,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如违反本条规定,操作机构可采取限期整改、不予受理、通报批评、以及三年内取消其科技基金项目申报资格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科技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负责,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如违反本条规定,操作机构可采取不通过验收、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以及五年内取消其科技基金申报资格等管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个人)必须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的审计调查、项目管理、绩效评估、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项目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如违反本条规定,操作机构可采取限期整改、不通过验收、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以及五年内取消其科技基金申报资格的管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项目单位(个人)的有关信息,记入科技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并对接相关征信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科技基金管理费,从科技基金中列支。管理费主要用于宣传、专家评审、跟踪检查等与科技基金管理直接有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区域政策】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浦府规〔20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基金”)的管理,提高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基金资金来源于新区财政当年预算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科技基金管理机构由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和操作机构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由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定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三)审议科技基金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执行报告;
(四)指导和监督科技基金的运作;
(五)审议政府主导项目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办是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科经委。基金办主要职责:
(一)编制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报批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三)会同区财政局编制科技基金预算支出计划,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四)编制科技基金及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报告,开展专项资金过程管理;
(五)对项目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复核;
(六)负责科技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操作机构是指从事具体专项资金操作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支出计划;
(二)编制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三)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四)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报批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五)负责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
(六)对违反本办法和资金使用约定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七)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安排科技基金年度预算资金;
(二)会同基金办编制科技基金预算支出计划。
第三章 支出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科技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二)配套支持重点科技项目;
(三)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
(四)支持企业研发(服务)机构的创新发展;
(五)支持科技与金融结合,优化科技金融环境;
(六)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七)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科技创新事项。
第九条 科技基金主要采取以下支出方式:
(一)无偿资助,即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包括在项目完成前根据资金计划事前补助、项目完成后根据规定给予事后补助,以及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提升研发能力、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经评审后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二)奖励资助;
(三)贷款贴息;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统一发布在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https://pdczkj.shcei.com.cn/web/)上。申报单位通过平台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操作机构按照本办法、专项资金操作细则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受理、初审、评审或审核等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基金办复核。基金办复核后报送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基金办将有关材料送交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政府主导项目等其他重大事项须与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会商一致后报送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核准后拨款。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享受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对科技基金预算及其执行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对科技基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办对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审核监督和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报告。
第十八条 操作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的项目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操作机构必须严格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信息。申报单位必须完整填报申报信息,申报信息不完整的,操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真实填报申报信息,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如违反本条规定,操作机构可采取限期整改、不予受理、通报批评、以及三年内取消其科技基金项目申报资格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科技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负责,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如违反本条规定,操作机构可采取不通过验收、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以及五年内取消其科技基金申报资格等管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个人)必须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的审计调查、项目管理、绩效评估、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项目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如违反本条规定,操作机构可采取限期整改、不通过验收、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以及五年内取消其科技基金申报资格的管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项目单位(个人)的有关信息,记入科技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并对接相关征信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科技基金管理费,从科技基金中列支。管理费主要用于宣传、专家评审、跟踪检查等与科技基金管理直接有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