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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政策】闵行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闵科委规发[20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科技改善民生,规范并加强本区科技项目管理,结合闵行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利用区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闵行区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类别设置

第三条科技创业新锐企业:支持科技创新为先导,受到投资机构关注,创业团队优秀且成长潜力大,符合闵行区重点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的初创企业。

第四条科技小巨人企业:支持研发能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创新激励、运作机制较为完善,成长性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布局,聚焦一批有战略意义和市场前景的产业技术,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技术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民生科技项目:支持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直接跟民生密切相关领域产品的技术创新和数字生活示范应用项目。

第七条创新研发中心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各类民非组织单独或校企联合在闵行区注册设立、运营创新研发中心。

第八条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持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

第九条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支持企业承接高校、院所或其他企业的科技成果,开展与该科技成果产业化相关的中试、放大等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区科委围绕闵行区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具体申报、受理及相关事项以发布的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相关信用记录良好,申报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相关信用记录良好。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形式审查。区科委相关部门审查网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从闵行区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选取的专家技术领域应符合项目评审需求。开展网上评审的,每个项目由不少于三位专家评审,有财务指标的相关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中须有一名财务专家。网上评审后再召开会议评审的,区科委组织参与网上评审的专家召开评审会。不开展网上评审,直接开展会议评审的,每个项目由不少于三位专家评审,有财务指标的相关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中须有一名财务专家。

第十五条评审费管理。为规范闵行区科委专家评审费管理,凡本办法中涉及项目评审的,参与网评的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为60-80元/个(区级科技项目原则上按60元/个评审费标准支付;市级部门委托区级部门开展评审的,按60-80元/个标准支付)、参与会议评审的评审费支付标准为1000元/人/天。(评审费支付标准参照《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沪科〔2011〕384号)执行,如有变化,则按新规定执行。)

除本办法中涉及的项目评审外,其他项目评审须参照本办法评审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信用核查。区科委依托区诚信办通过闵行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信用核查。

第十七条行政审核。区科委经行政办公会审核项目评审情况后决定拟立项(认定)名单。

第十八条项目公示。对拟立项(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立项;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五章 资助方式

 

第十九条科技创业新锐企业每年评选一次,获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科技小巨人企业采取后补贴方式,项目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执行期为1-2年,立项时给予50%资金拨付,验收后再给予尾款拨付。

每项资助80-10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项目,资助100万元;80-89分的项目,资助90万元;70-79分的项目,资助80万元。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专家验收综合评分80分以上,全额拨付尾款)、基本合格(专家验收综合评分65-79分,拨付50%尾款)、结题或不合格(专家验收综合评分65分以下,不拨付尾款)。

第二十二条民生科技项目执行期为1-2年,验收后一次性予以资金支持。

每项资助10-3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80分以上的项目,资助30万元;70-79分的项目,资助20万元;60-69分的项目,资助10万元。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专家验收综合评分80分以上,全额拨付资助经费)、基本合格(专家验收综合评分65-79分,拨付50%资助经费)、结题或不合格(专家验收综合评分65分以下,不拨付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创新研发中心立项后授予“闵行区创新研发中心”铜牌,建设期满2年后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保留铜牌,“不合格”的收回铜牌,同时对依托企业的“闵行区创新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第二十四条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立项(验收)评审后,一次性予以资金支持。立项(验收)评审结论分为优秀(专家评审综合评分80分以上,资助40万元)、良好(专家评审综合评分70-79分,资助30万元)、合格(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69分,资助20万元)、不予通过(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下,不予资助)四大类。

第二十五条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经评审后,一次性予以资金支持。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及以上,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资助)、不予通过(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下,不予资助)两大类。

第二十六条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民生科技项目和创新研发中心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登录“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向区科委提交验收申请,由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

如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书面向区科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项目终止、结题或不合格处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中迁出闵行区的;

(二)执行期已到期项目承担单位长时间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或区科委无法与项目承担单位取得联系的;

(三)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真实性的。

(四)对验收结题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各类科技项目;对验收不合格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及下年度不得申报各类科技项目。

第六章  项目申诉

第二十八条区科委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项目申报单位对区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项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委提出申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一)非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诉申请的;

(二)提交申诉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三)申诉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

(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对区科委在项目立项管理过程产生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科委适时对科技项目进行抽查,对科技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项目评审、专家选用、项目立项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申报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约谈、书面警示、终止项目、追回已拨项目资金、一定期限内不予支持本区科技政策扶持等处理。如存在违反国家、市、区诚信相关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上报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0日。2019年11月21日印发的《关于修订〈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闵科委规发〔2019〕3号)中附件4《闵行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除本办法中涉及的项目外,其他科技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订调整而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上位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