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会简介>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分支机构
- 银行账号
- 年检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协会章程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是 SS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 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软件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 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 3 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 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 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 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 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工作职能,为会员服务,促产业发展。在政府和行业 组织、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做大做强本市的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产业开展行业的各项活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 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担行业管理职能。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软件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 收集、整理国内外软件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 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 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四) 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 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部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 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 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 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 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 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 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 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 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有关技术 标准、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对本行业发展 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定进行研讨及提出建议,并积 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九)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给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 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承担相关支撑性工作;
(十) 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 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 的需求,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 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一) 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善和贯彻执行软件知识产权保
护,积极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
(十二) 总结交流软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经验、表扬优秀企
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
(十三) 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
行业的技术进步,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 收集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十四) 进行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开展
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编 写本行业的经济运行和技术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为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十五) 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引进外资和技术,推动本市软件产品出口,促进本市软件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六) 完成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 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九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 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 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 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 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 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 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 本会开展活动,要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 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 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 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 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 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 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服从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经营报 表;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 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 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
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 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 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以 民主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 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 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 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 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 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7 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 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 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 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 制定或修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 办法;
(五)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 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 制定和修改软件行业的行规行约;
(十) 决定名誉职务和顾问的设立、撤免和延续;
(十一)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 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况;
(三) 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副会长、常 务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 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7 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 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 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 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进行表决,应当采 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要制 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 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本会会长、常务 副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 4 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 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 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 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本行业事务 2 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 业知识;
(二) 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无刑事处罚记录 (过失犯罪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 从副会长中提名常务副会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常务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交理事会决定;
(五) 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处理本会日 常事务性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 常工作。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和社会保 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 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 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 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 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 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 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 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 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 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 方案 (协议) ,督促调解方案 (协议) 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 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
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 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 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 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银行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 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 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 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 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 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 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 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 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 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 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 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 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决议解散的;
(三)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 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 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 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 束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 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