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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政策】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浦府规[2021] 4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张江科学城建设等重大战略,在“十四五”期间设立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浦东新区及张江科学城发展的政策导向,与“十四五”张江科学城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聚焦提升创新策源能力,发展创新型产业,优化创新生态,完善城市功能,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浦东新区政府设立,2021-2025年按累计不低于50亿元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年度支持项目的实际需求分年安排,年度预算额度可在政策期内滚动使用。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公示和资金拨付。

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批复,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适用区域

专项资金适用于张江科学城先导区和张江核心园(含张江高科技园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张江创新药产业基地、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张江总部园、周浦智慧产业园等,此范围以下简称“科学城”)

第六条 支持领域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九个方面:

(一)打造创新策源新引擎。鼓励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创新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集聚科学城,建设具备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开放式创新平台、创新实验室、知识产权创新平台等,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二)引领核心技术新突破。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破解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效,对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给予资助,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三)发展高端产业新集群。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在线新经济等重点领域,支持产业集聚和规模化发展,开展符合科学城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项目建设,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的引擎。

(四)激发创新主体新动能。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级。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孵化培育,快速发展。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发展新经济。支持企业树立行业标杆,在技术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出示范。

(五)构筑创新人才新高地。围绕科学城重大基础科学以及重点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开展人才引育和人才奖励。支持引进聘用全球顶尖专家、高级人才、杰出青年人才等各类人才。

(六)优化创新生态新环境。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推进科技与文化深入融合,支持打造凸显科学城特色的科技文化功能性平台以及开展科技文化相关活动。支持社会力量承接科学城管理服务等相关事务,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发挥各类主体在科学城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七)打造宜居宜业新城区。支持提升科学城高品质国际化的城市服务功能,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支持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创建绿色生态城区。

(八)支持浦东新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具体支持标准另行制定《浦东新区产业创新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九)其他方面。主要包括浦东新区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十三五”期间张江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的尾款,委托第三方的评审、审计、绩效评价等费用,以及参照执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政策。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单个项目可采取多种支持方式,但支持总量不得突破项目投资总额。对浦东新区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按专项方案给予支持。

第八条 项目管理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科学城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每年度制定并发布《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支持领域、申报要求等。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专业性评审。

第九条 预算管理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受理和审核结果及储备项目,区分轻重缓急,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报送浦东新区财政局审核。

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应按照预算批复执行。如确需调整年度预算,原则上于当年10月底前,由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十条 重大决策

根据“三重一大”的规定,专项资金项目需提交自贸区管委会张江管理局(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局务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项目,还需再提交中共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根据浦东新区财政局年初下达的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按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拨款申请,浦东新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专户,实施专账核算管理,资金可在政策期内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浦东新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浦东新区审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项目承担单位实行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和各级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管理、合同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或重点项目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及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不按规定配合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项目单位,将暂缓拨付其专项资金。

对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并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或项目单位发生重大违规事项、被监管部门严重处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将立即终止项目资金拨付,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上述相关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至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