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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政策】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 (普科合规范[2021]2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态环境,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建设“上海科技创新中心新的增长极”,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区域科技产业导向、科技创新水平高、市场发展前景广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

1.对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新建或新引进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2.对经认定的科技研发平台,获得上海市平台能力提升项目的,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3.对获得区认定的新建科技研发平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已经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科技研发平台不享受此项资助。

4.对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按照市科委审核认定的实际发生服务费用,可按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5.对获得国家、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可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6.对获得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企业产值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1.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按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对具有高成长性且区域贡献较大的,经评审认定为区科技创新型小巨人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新引进的、有影响力或高速成长的“互联网+”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上海软件企业百强、高成长百家”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3.对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企业,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的,按最高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4.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按市级要求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得市级的产学研、信息产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可最高按不超过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得上海市经信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按1:0.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市科委、经信委“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扶持的项目,可最高按1:0.5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5.对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已完成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经评审为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的,给予10-2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获区科技创新项目资助不超过3次。

6.对获得市经信委立项确定的上海市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题、重大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专题等),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对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最高按1:0.5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

7.开展科技服务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经认定的,发放一定额度的科技服务券,用于购买知识产权、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按规定使用后予以兑现。

(三)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对经认定的科技园区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科技园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2.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四)其他

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

三、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区商务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科委、区商务委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区商务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