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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是 SS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 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软件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 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 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 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 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 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 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工作职能,为会员服务,促产业发展。在政府和行业 组织、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做大做强本市的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产业开展行业的各项活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 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担行业管理职能。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软件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 收集、整理国内外软件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 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 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四) 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 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部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 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 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 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 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 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 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 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 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有关技术 标准、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对本行业发展 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定进行研讨及提出建议,并积 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九)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给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 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承担相关支撑性工作;
(十) 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 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 的需求,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 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一) 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善和贯彻执行软件知识产权保
护,积极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
(十二) 总结交流软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经验、表扬优秀企
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
(十) 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
行业的技术进步,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 收集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十四) 进行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开展
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编 写本行业的经济运行和技术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为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十五) 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引进外资和技术,推动本市软件产品出口,促进本市软件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六) 完成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 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九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 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 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 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 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 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 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 本会开展活动,要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 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 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 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 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 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 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服从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经营报 表;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 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 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
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 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 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以 民主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 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 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 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 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 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 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 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 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 制定或修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 办法;
()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 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制定和修改软件行业的行规行约;
(十) 决定名誉职务和顾问的设立、撤免和延续;
(十)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 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 况;
(三) 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副会长、 务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 决定会员的除名;
()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 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 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 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 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进行表决,应当采 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要制 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 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本会会长、常务 副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 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 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 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 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本行业事务 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 业知识;
() 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无刑事处罚记录 (过失犯罪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 领导理事会工作;
() 从副会长中提名常务副会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常务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交理事会决定;
(五) 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处理本会日 常事务性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 常工作。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和社会保 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 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 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 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 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 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 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 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 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 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 方 (协议) ,督促调解方案 (协议) 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 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
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 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 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 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 会费;
() 捐赠;
()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银行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 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 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 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 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 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 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 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 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  本会每年  日至 12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 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 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 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 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 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决议解散的;
(三)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 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 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 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 束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 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1   29 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